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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3:0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目录



中文版引言

第一章:受钱之过患

第二章:有关金钱的戒条

第三章:注疏选集

第四章:舍财与忏罪

第五章:现代的方法

第六章:在家施主须知

结论

中文版后记

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asambuddhassa

礼敬世尊、阿罗汉、正等正觉

        

——关于“不持金钱”戒

A Life Free of Money

原著者:汤敏达 比丘

编译者:库那威罗 比丘等

中文版引言

诸比丘,这三种东西是毫无隐瞒的照耀给人们看的。三者为何?一为明月,二为炎阳,三为如来经律也。








《增支部· 第3.13.129经》


诸比丘,海平而其水不溢于大洋,戒严而不惜身躯持之。

《律藏·小品》

缘于此事,诸比丘,我当为比丘立下戒条。我如此做有十个目的,即为了:僧团的优越、僧团的和平、克制无耻者、善自制的比丘得安宁、制伏今世诸漏、防止来世诸漏、令无信者生信、令有信者其信增长、建立正法,以及守护戒律。

-佛陀-

《南传律藏·经分别·波罗夷》

只要诸比丘仍然正道而活,世上就不会少了阿罗汉。

-佛陀-

《长部·大般涅槃经》

那先尊者:“陛下,如有位王中之王对儿子们说:‘儿子们,这大国在每一方都遍布远至大洋,以我们现有的军备,要长久维持这国土是很难的。当我不在世时,你们最好舍弃边境区域。’如此,陛下,当他们的父王死后,那些王子们是否会舍弃边境区域?”

弥陵陀王:“不会,尊者。诸王的贪婪不只如此。为了满足自己对权力的欲望,那些王子只有可能会并吞比本身国土大上两三倍的国家,但绝不会舍弃己拥有的国土。”

那先尊者:“如是陛下,佛陀是为了考验诸比丘才这么说:‘阿难陀,当我入灭之后,若僧团愿意,则可废除小小戒。’陛下,为了彻底解脱痛苦,以及为了正法,诸佛子甚至愿意不只多持守一自五十戒,如此他们怎么可能会舍弃世尊原本已制的戒呢?”

《弥陵陀王问经》

不持金钱并不是一条新制之戒,也不是某某大师自立之戒,而是由佛陀亲自为诸佛子立下之戒。该戒自两千五百多年前以来已是如此,在未来也必然如此。

第一章:受钱之过患


佛陀临入涅槃之前曾说:如来涅槃之后,若僧团需要,可以取消小小戒。如今,有些比丘就引用佛陀的这段话为理由,来支持他们接受金钱的行为。然而,从以下经典的引证中显示:不持金钱戒并非小小戒。由这些引证当中可知,要证悟佛法,不持金钱戒是基础,而且是必须遵守的。

在《相应部·六处相应·趣相应·经十:摩尼朱拉迦经》(Samyutta Nikaya, Salayatana Samyutta, Gamani Samyutta, sutta no.10: Maniculaka Sutta)提到:

一时,佛在王舍城,松鼠与群鸟栖息的一处林园,名:竹林精舍(Veluvana)。彼时,在王宫中,国王的随从们聚会而议论:“对于佛子(释迦族王子之子;佛陀之子)比丘们,金、银与钱是被允许的;佛子比丘们认可金、银与钱的纳受;佛子比丘们接受金、银与钱。”

此时,在座中的摩尼朱拉迦村长,对聚会的大众说:“诸贤,莫作是说。对于佛子比丘们,金、银与钱是不被允许的;佛子比丘们不认可金、银与钱的纳受;佛子比丘们不接受金、银与钱;佛子比丘们已经舍弃了金银珠宝,舍弃了钱。”

然而,摩尼朱拉迦村长并无法说服聚会的大众。

于是,摩尼朱拉迦村长前往佛陀之处,顶礼之后,坐在一面,报言:“世尊,在王宫中,国王的随从们聚会……(他重复上述所有的谈话)……然而,世尊,我无法说服聚会的大众。世尊,我如此解释是否依照佛陀所说的而说﹖或者我错误地声称了佛陀的话?我是否依照佛陀的教法而回答?或者依照佛陀教法而言说的人会如法地责难我?”

“如是,村长,如此的解释乃是依照如来所说的而说,不是错误地声称如来的话。你已经依照如来的教法而回答,依照如来教法而言说的人不能如法地责难你。”

“村长,对于佛子比丘们,金、银与钱是不被允许的;佛子比丘们不认可金、银与钱的纳受;佛子比丘们不接受金、银与钱;佛子比丘们已经舍弃了金银珠宝,舍弃了钱。”

“村长,无论对于任何人,如果金、银与钱是被允许的,那么,对于他而言,五种感官欲乐是被允许的。对于任何允许五欲之乐的人,你可以确定,他不具备比丘的本质,不具备佛陀之子的本质。”

“村长,如来虽曾如是说:比丘需草者,草可求得;比丘需木者,木可求得;比丘需车者,车可求得。然而,村长,如来亦说:比丘绝无可能被允许接受或寻求金、银与钱。”

另一段引证自《增支部·四集·鹿品·经十:随烦恼经》(Avguttara Nikaya, Catukka Nipata, Rohitassa-vagga, sutta no.10: Upakkilesa Sutta)的经文显示:接受金钱会导致继续生死轮回。其经文如下:

“由于被贪欲、瞋恚所染污,被愚痴所蒙蔽,一些沙门、婆罗门愉悦于感官欲乐。这些愚蠢的沙门、婆罗门饮酒、行淫,接受金、银与钱,以及用邪命的手段取得必需品。这些行径被如日光耀的佛陀唾弃为腐败。这些愚蠢的沙门、婆罗门被堕落、污秽与不净的行为所腐败。他们没有光辉与明亮,相反地,他们是昏乱的、盲目的,是欲望的奴隶,是充满渴爱的他们借着一而再的生死轮回,而扩大了墓场的面积。”

在这些经当中,佛陀将接受金钱与沉溺于感官欲乐划上了等号。在《转法轮经》(Dhammacakkappavattana Sutta)中佛陀明白地开示:

“诸比丘,出家之人不应该从事两种极端,哪两种呢?沉溺于感官欲乐是一种,这是低级的、粗野的、凡夫的、不能证悟的、没有利益的。自我折磨的苦行是另一种,这是痛苦的、不能证悟的、没有利益的。”

依照经教,即使是在家人,当他证悟三果(不还)之后,他自然会遵守十戒,不接受或使用金钱。例如:证悟三果的卡底迦拉(Ghatikara意为“瓦匠”)就是没有金银钱宝的人。他从河岸采取被侵蚀的黏土,将它制成锅、壶,摆在路旁,需要的人就以适量的米或食物换取锅、壶,借着这种方式,卡底迦拉养活自己以及目盲的双亲。(见《中部.卡底迦拉经》或《中部.瓦匠经》Majjhima Nikaya, Ghatikara Sutta)。

这显示了:金钱是证悟的障碍,以及真正证悟的人不再使用金钱。以上的引述证明:比丘接受金钱并不是小过失,它能导致比丘无法证悟涅槃。

第二章:有关金钱的戒条


在这些戒条中,“钱”的定义是:任何能用于买、卖的货币,包括钱币、钞票、支票、金与银等。

在戒律中,比丘有四条关系到钱的戒 ,即:

1. 金银戒(rupiya sikkhapada舍堕第18条)

2. 金银买卖戒(rupiya samvohara sikkhapada舍堕第19条)

3. 王戒(raja sikkhapada舍堕第10条)

4. 门答迦戒(mendaka sikkhapada南传律藏.大品.药犍度)

1.金银戒(rupiya sikkhapada)

(编者注:原文此处为比丘戒的戒条,在家人不能阅读,故未刊登)

比丘必须彻底了解金银戒,因为比丘如果能正确地遵守这条戒,他就不会误解其它关于金钱的戒条。金银戒禁止比丘做三件事(即三种接受金钱的方式):

(1). 自己接受金钱。

(2). 命令他人为自己接受金钱。

(3). 允许他人将钱放在自己身旁或为自己保管金钱。

巴利律典的原文注释这三项为:

(1). sayam ganhati—他自己拿取金钱。

(2). annam ganhati—他命令别人为自己拿取金钱。

(3). idam ayassa hotu ti upanikkhittam sadiyati—他们(施主)说:“这是给你的,尊者。”而比丘允许他们将钱放在自己的附近。

《度疑注》(Kankhavitarani Commentary)如此解释这三种接受的方式:

(1). 当别人供养金钱给比丘时,比丘亲自拿取金钱;或当他在任何地方发现金钱,而此金钱不属于任何人时,他亲自拿取金钱。

(2).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别人供养金钱给他,或他发现金钱),他命令别人(为他)拿取金钱。

(3). 居士们将钱摆在他的面前,说:“这是给你的。”或者钱放在某处,他们说:“在某某地方的那笔钱是要给你的。”再者,如果他们单单借着言语或手势来传达这项给与的讯息,而该比丘不经由身体的表态或言语加以拒绝,并且在内心接受了它,这就称为“允许”。

如果比丘内心允许而且想要接受,但是借着身体的表态或言语拒绝说:“这是不许可的。”或者,如果他不借着身体或言语拒绝,只是以清净心不允许,想着:“这是不许可的。”如此则是正确的作法(不称为允许)。

在这条戒里,佛陀禁止了所有接受金钱的方式,假如在家人以这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供养比丘,比丘就不能告诉他:“某某人是我的净人”、“将这些钱给我的净人”、“为我收下这笔钱”或“将钱放在那里”。比丘能做的只是拒绝接受那笔钱,说:“这是不许可的”,拒绝是比丘必须记得要做的唯一行动。

《普端严注》(Samantapasadika Commentery)解释说:不只是不准许为自己个人以这三种方式接受金钱,即使是要赠给僧团、一群比丘、其他人、佛塔、寺院、或其它任何事物的金钱,比丘也都不准许接受。如果比丘为了自己而以这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接受金钱,他就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如果他为了上述的这些对象而接受金钱,则他违犯突吉罗罪。

最近有人写了一本关于戒律的书,书中提出一个错误的观点,他说:

“比丘可以吩咐施主为寺院、为必需品基金、为慈善目的,如孤儿院而储钱,但不能为特定的比丘储钱。例如:可以指示来乐捐的施主‘将钱放进乐捐箱’或者‘将钱存入这个账号’。虽然比丘不能亲手接受这些钱,但是僧团或所任命的办事员可以支配如何使用这笔基金,甚至说:‘买这个’或‘买那个’。”

前面己经说过:命令他人为寺院或为其它任何事物接受钱或储钱都是不如法的,因此,这本书上的观点并不符合戒律。

注疏中举一个虚构的故事为例,来说明这些戒条所牵涉到的原则:

若施主不理会比丘的拒绝,将钱放在比丘面前,然后就径自离去,文中提到:

(1). 如果比丘说:“将它放在这里”,比丘就犯了接受金钱的尼萨耆波逸提罪。

(2). 如果比丘想要购买某物,而说:“拿这个”,这将归属于不如法的方式(假使基金是如法的)。

(3). 这条戒就好比在走钢丝,只要言语上出了一点小差错,就必然会落入犯戒的情况。

故事内容是这样的:

假设有人将一百元或一千个钱币放在比丘的脚边,说:“这是给你的。”比丘拒绝他,说:“这是不许可的。”但是这居士回答说:“我已经把它给了你。”说完就离去了。然后,如果另一位居士来,问道:“尊者,这是什么?”比丘可以将刚才的对话告诉他。如果这位居士说:“尊者,让我将它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告诉我一个安全的地方吧。”于是一起爬上七层的高楼之后,比丘可以解释道:“这地方是安全的。”但是不可以说:“将它放在这里。”只是一句话的差别,它就会决定是如法或不如法。【Vimiti疏】上说:如果他说:“将它放在这里。”那就是接受金钱,犯尼萨耆波逸提罪。

然后比丘可关上门以保护这笔钱。接着,假设一个商人带着商品,像:钵、袈裟等走来,说:“拿这个吧,尊者。”比丘可以说:“居士,我需要这个,也有得到它的方法,但是现在没有净人在这里。”如果商人说:“我可以作你的净人,将门打开,把它给我。”打开门之后,比丘应说:“放在这一间。”他不应说:“拿这个。”于是,由所说的话来决定情况是如法或不如法。然后,如果商人拿了那些钱币,并将必需品交给比丘,那是如法的。如果商人拿太多的钱币,比丘应该说:“我不要你的商品了,走开!”

2.金银买卖戒(rupiya samvohara sikkhapada)

(编者注:原文此处为比丘戒的戒条,在家人不能阅读,故未刊登)

上述的金银戒禁止比丘接受金、银或钱,而这一条戒禁止比丘以金、银或钱换取其它用金、银(乃至珠宝)做成的物品,或换取如法的物品(诸如:袈裟、钵或其它必需品。)这条戒同时也禁止比丘用如法的必需品或金、银等制品换取金、银或钱。

《普端严注》举“四种非法钵”的例子来说明:

为了显示违犯此戒的重大过失,必须解释四种非法钵:

(1)若比丘以所接受的钱买矿铁,将它熔炼成铁,然后制成钵,则此钵称为“大非法钵”,因为没有任何方法能够使它变成如法。即使此钵被打碎之后,制成杯子,杯子也是非法的。如果制成刀子,用这把刀子削出来的牙签也是非法的。如果他将刀刃加热,用它来加温开水或牛奶,则这杯开水或牛奶也变成非法的。如果制成鱼钩,乃至用此鱼钩钓来的鱼也都是非法的。

(2)若比丘以所接受的金钱买一个现成的钵,则此钵是非法的。在《Mahapaccariya注》中提到:“这样的钵对一切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或式叉摩那都是非法的。”但此钵能够恢复成如法,如果比丘将钵退还买来之处,取回钱,若有人如法地供养此钵给比丘,则此钵即恢复成如法。

(3)若比丘接受金钱之后,与净人一起走到钵店,看见一个钵说:“我要此钵。”于是净人付钱给店主,买下该钵。则尽管此钵是以如法的言语而取得,但因为原先金钱是由比丘接受的缘故,此钵仍是非法的。这与上述第二个例子无异,为什么此钵对于其他比丘也都是非法的?因为此比丘没有如律地将金钱舍弃(根据戒律,必须在僧团前舍弃)。

(4)若比丘没有接受金钱,而净人接受金钱并受到指示:“买一个钵供养某某长老。”当净人与比丘一起到钵店,比丘选了一个钵,对店主说:“把钱拿去,把钵给我。”如此,比丘命令净人付钱,而比丘取得该钵,则该钵只对该比丘而言是非法的,因为他以错误的方式安排这项采购。但该钵对于其他比丘而言是如法的,因为原先的金钱并非由比丘接受来的。摩诃苏玛长老有一个这样的(非法)钵,他的戒师阿努律陀长老将此钵盛满酥油之后,供养给僧团。三藏小龙上座的弟子也有如此的钵,因此长老令人将钵盛满酥油之后,供养给僧团。

以上是四种非法钵的例子。

若比丘没有接受金钱,而是净人接受金钱并被指示:“买一个钵供养这位长老。”于是净人与比丘一起走到钵店,比丘看见一个钵,说“我喜欢这个”或“我要这个”。净人将钱付给店主而购得该钵,则该钵是完全如法的,即使佛陀也愿意用它。

3.王戒(raja sikkhapada)

“假如国王、大臣、婆罗门或居士将买袈裟的钱托付使者:‘用这笔钱买袈裟,供养某某比丘。’该使者来见比丘,说:‘尊者,我为您带来买袈裟的钱,请接受它。’比丘告诉使者:‘我不接受买袈裟的钱,我接受适时如法供养的袈裟。’使者问:‘尊者,谁是为您服务的净人?’如果比丘需要袈裟,他可以指出为他效劳的人,不论是寺院的净人或在家居士,说:‘某某人是比丘的净人。’使者嘱托该净人之后,回来对比丘说:‘您所指出的净人已经受我嘱托了,尊者,在适当的时侯去找他,他将供养您袈裟。’

比丘需要袈裟时,来找净人,可以出言要求或提醒他二或三次:‘我需要袈裟。’如果要求二、三次之后得到袈裟,这样很好。万一没得到袈裟,比丘可以默然站在净人可见到的地方四到六次,如此做之后,若得到袈裟则很好。万一没得到袈裟,比丘再作任何努力,因而得到袈裟则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

假如比丘得不到袈裟,他应该亲自或派人通知遣使送袈裟钱的施主:‘你所寄来为比丘买袈裟的钱没带给比丘任何利益,请收回你的钱,别使它遗失了。’这是比丘应该做的。”

这条戒的注疏提供了许多须知,能帮助比丘了解在不同的场合该怎么说、怎么做。(下文将加以阐述)

4.门答迦戒(mendaka sikkhapada)

“诸比丘,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将金钱托付给净人,交代说:‘请用这笔钱供养如法的必需品给这位尊者。’

如是,诸比丘,如来允许诸比丘接受得自那笔钱的如法必需品。然而,诸比丘,无论如何,如来绝不允许诸比丘接受或寻求金钱。”

注疏没有对这条许可给予个别的解释,关于这条戒,需要说的都已在王戒(raja sikkhapada)的注疏中加以解释。这条许可的最后一行值得牢记在心,也是所有关于金钱戒的摘要:“诸比丘,无论如何,如来绝不允许比丘接受或寻求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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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8 13:02:11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注疏选集



以下是从注疏中选出的引证,以及作者的补充解释。

出自《度疑注》(Kankhavitarani)的选集

1. “用这笔钱买一件袈裟,供养某某比丘。”(在戒条里提到)这话显示施主送钱的动机清净。如果施主派遣使者时说“将这笔钱给某某比丘”,那么,这笔钱是不清净地被传送,因为涉及不如法的钱,这种情况下,比丘绝不应指出谁是他的净人。

即使施主亲自来说“我将这笔钱供养给你”,比丘也不应指出谁是净人,如果比丘说“某某人是我的净人”,则造成钱被比丘接受,比丘就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在这种情况下,比丘能做的只是拒绝接受那笔钱。

2. “我们不接受买袈裟的钱,我们接受适时如法供养的袈裟。”这话显示这笔钱必须被拒绝,因为,即使袈裟资金是以清净的方式被传送,但是使者的言语不如法。(“请接受这笔买袈裟的钱吧!”)

金、银、钱币或货币等基金是造成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的犯因。珍珠、珠宝、红宝石、宝石、七种谷物、女奴、男奴、稻田、耕地、果园或花园是造成违犯突吉罗罪的犯因。这些都不许为个人、佛塔、僧团、群体、或其他人而接受。

在这里以及注疏中其它地方所提到的“接受”,意即:以金银戒中所提及的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来接受。

3. 如果使者以如法的方式问:“尊者,谁是为尊者服务的净人?”此时比丘可以指出净人给他。然而,如果使者问:“谁能拿这些钱?”或“我该将这些钱交给谁?”那么比丘不应指出谁是净人。

当使者以错误的方式问,如果比丘指出净人,比丘就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因为这仍然是命令他人为自己接受金钱。

4. 提及“某某人是为比丘服务的净人”这话显示比丘如法的言语方式,比丘只能如此说,他不应说:“把钱交给他”,“他将保管钱”,“他将换钱”或“他将去购买”。

如果居士以如法的方式发问,比丘应以如法的方式指出净人。如果比丘以错误的方式指出净人,他就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

5. “你所指出的那个人已经受我嘱托了,尊者,在适当的时侯去找他,他将供养你袈裟。”意即:我已经嘱托那个人,当你需要袈裟的时侯,他将供养你袈裟。如果使者真的如此说了,那么得到这样的通知之后,比丘要求袈裟是如法的。如果使者只是前去将袈裟的钱放进净人的手中,那么,要求袈裟是不如法的。

向一个没有邀请比丘提出需求的人要求袈裟,这是一种邪命。

6. 如果比丘说:“这位就是为比丘服务的净人。”并指出当时就在现场的净人,如果使者在比丘面前将袈裟资金交到净人手中,并嘱咐:“为这位长老购买袈裟之后,请将袈裟供养他。”然后使者就走了。这时,即使比丘没有被使者通知说:“……净人已受我嘱咐……”等话,比丘要求袈裟仍是如法的。

如果使者在即将离去之时告诉比丘:“我将交付这笔钱到净人的手中,你领取袈裟吧。”然后离去,或者他交代其他人来通知比丘,在这两种情况下,比丘要求袈裟都是如法的。尽管这条戒只提到“使者”,假如施主亲自带钱来,步骤依然同前,区别也如同前述。

7. “我需要一件袈裟”显示比丘要求袈裟的正确方式,以同样的意思,用任何语言,说任何物品都是如法的。如下的方式则不如法:“给我一件袈裟”,“为我带来一件袈裟”,“为我购置一件袈裟”或“为我买一件袈裟”。

出自《普端严注》的选集

1. 不只为自己接受金钱是不如法的,如果施主带钱来,说:“我供养这个给僧团,造一座花园、餐厅或其它。”接受这类金钱也是不如法的。依据《Mahapaccariya注》:任何比丘若为他人接受钱,就违犯突吉罗罪。

2. 如果比丘拒绝接受钱,说:“比丘不许接受这个。”假如施主说:“我将把钱交给木匠或工人,你只要监视他们工作是否适当就行了。”施主将钱给了工匠,离去。那么,这是如法的。如果他说:“我会将钱交给我自己的人,或者我自己亲身保管,无论你需要将什么东西给予什么人,尽管派他们来我这里拿。”这也是如法的。

3. 假如没有提到僧团、僧群或个别比丘作为接受者,居士们只是说:“我们将这金、银或钱供养佛塔、寺院、新建筑。”那么比丘不应拒绝,比丘应通知其净人说:“他们是如此如此说的。”但是,如果他们说:“我们为了佛塔、寺院、新建筑而供养这些钱,你拿去保管起来。”如此,比丘就必须拒绝,说:“我们是不许拿这个的。”

在第一种情况,比丘不需要拒绝,因为他没有被要求接受钱,除了告诉净人他们所说的话之外,他什么也不能做,他不能接受那笔钱。

4.如果有人带大量的金、银或钱,说:“我将这些供养僧团,诸尊者,请从这里取得你们的四事供养吧。”如果僧团接受了,僧团就犯戒,使用得自那笔钱财的必需品也是犯戒。

如果在他要供养僧团之时,有一位比丘拒绝他说:“这是不许可的。”于是该居士说:“如果这是不许可的,那么我将保留它。”说完就带着钱走了,其他比丘不应对该比丘说“你障碍了僧团的利益”或说其它诸如此类的话,任何对他说这类话的比丘就是犯戒(突吉罗),因为该比丘的拒绝拯救了整个僧团免于犯戒。

如果那些比丘拒绝接受钱,说:“这是不许可的。”然后居士说:“我将把钱交给净人或给我自己的人,或我亲身保管,你们尽管接受、使用得自于此的必需品吧。”那就是如法的。

5.注疏中解释道:并非对所有的净人都运用这条戒中所显示的方法。它解释说:有十种和两类(被指出与未被指出)的净人,细节如下:

(1)若某人派使者带来为比丘买袈裟的钱,使者到比丘处说:“尊者,某某人派我送钱给你买袈裟,请将钱拿去。”比丘必须拒绝说:“这是不许可的。”如果使者问:“尊者有净人否?”如果有这么一个人,不论他已被居士教导“你要为这些比丘服务”,或他只是该比丘的朋友或亲戚,而为比丘服务,假如那时此人就在比丘跟前,于是比丘指出他,说:“这位是诸比丘的净人。”如果使者当下就将钱交给净人,并说:“买了袈裟之后,供养这位长老。”说完离去,这称为:由比丘指出在场的净人。

(2)然而,如果当时净人不在现场,比丘指出说:“在某某村,名叫某某的人是比丘的净人。”于是使者前往该处,将钱交给净人,并说:“买袈裟供养某长老。”然后使者回来通知比丘,之后才离去,这称为:由比丘指出不在场的净人。

(3)如果使者不亲自回来通知比丘,而派遣另一个人回来通知,说:“尊者,袈裟资金已由我们交给净人了,你可以领取袈裟。”这称为:第二种由比丘指出不在场的净人。

(4)如果使者并没有像上述派遣人回来通知,而是前去找净人之前就先向比丘说好:“尊者,我将会把钱交给净人,尊者可以领取袈裟。”这称为:第三种由比丘指出不在场的净人。

于是,由比丘指出的净人有四种:一种是由比丘指出在场的净人,另外三种是由比丘指出不在场的净人。在这四种情况下,比丘必须完全正确地依照王戒(raja sikkhapada)中所叙述的方式来做。

(5)如果比丘像上述的方式被使者询问,比丘因为没有净人,或者无意安排净人,而说:“我没有净人。”此时,如果有人来到,使者将钱交给那人,离去之前向比丘说:“从此人取得袈裟。”这称为由使者指出在场的净人。

(6.7.8.)另一种情况,使者自行入村,选择一人,将钱交给他,然后像上述三类情况做:亲自回来通知比丘;派人回来通知比丘;或入村之前向比丘说:“我将会把资金交给某某人,你可以领取袈裟。”然后离去。这三种称为:由使者指出不在场的净人。

这四种通称为:由使者指出的净人。在这四种情况(5——8)之下,比丘必须正确地依照在门答迦许可 (Mendaka allowance)中所说的方式来做:

“诸比丘,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将钱托付给净人,交代他说:‘请用这笔钱供养如法的必需品给这位尊者。’如是,诸比丘,如来允许诸比丘接受得自那笔钱的如法必需品。然而,诸比丘,无论如何,如来绝不允许诸比丘接受或寻求金钱。”

根据这项许可,没有限制比丘提出要求的次数,只要比丘没有认可接受该笔资金,即使他出言要求或默然站立一千次,都可以接受如此得来的如法必需品。如果他们不给比丘任何必需品,则比丘可以指定另一人做为净人,然后应命令那人将必需品带来。如果比丘愿意,可以通知原来的施主,如果比丘不愿意,也可以不通知。

(9)若使者以上述的方式问比丘,而比丘回答:“我没有净人。”此时,若在场的某一人听到此话而告诉使者说:“贤者,把钱给我,我将为尊者买袈裟,然后供养他。”使者说:“好的,贤者,由你来供养袈裟。”使者将钱交给该人之后,没有通知比丘就离去了(没有告诉比丘:可以从那人领取袈裟)这样称为:由自己之言宣称成为净人。

(10)另一种情况是:若使者只是将钱交给任何一个人,并告诉他:“你供养袈裟给尊者。”这称为:由他人之言宣称成为净人。

最后这两种称为:未被指出的净人,在这两种情况(9——10)之下,比丘必须当作他们既不是亲戚,也没有邀请比丘可向他们要求必需品。如此,若他们自愿供养袈裟,比丘可以接受;若他们不愿供养袈裟,比丘亦不应有所表示。



第四章:舍财与忏罪



若比丘接受了金、银或钱,根据戒律,他必须先在僧团前舍弃这些不净物,然后忏悔所犯之罪。如果他用金、银或钱买了任何物品,则必须舍弃这些物品,然后才忏罪。如果在比丘舍弃财物之时有居士在场,可以向该居士说明事情的经过。若该居士拿取该金钱并询问说:“我该用这钱换取什么?”僧团可以告诉他:“某某物是许可的(如:酥油、奶油等)。”但不能告诉他说:“购买某某物。”若该居士买了某物供养僧团,除了那位犯受钱戒的比丘之外,其他所有比丘都可以受用所供养之物。假如没有居士在场,僧团则可以指派一位比丘将钱拿去丢掉。

佛陀完全没有说受钱或以钱购物的比丘能从中得到任何利益,但是如果这笔钱如法如律地舍弃,则其他僧众可以从中得益。如果该金钱或物品没有如法如律地舍弃,任何比丘或沙弥都不能去使用它们。

若比丘没有舍弃或丢掉金钱或以钱购买的物品,则不论他忏悔多少次,他仍然犯有此罪。如此,若他听诵比丘戒或宣称自己清净,他即更犯下故意妄语罪。比丘戒本中如是陈述:

“任何比丘被询问到三次,自知有罪不发露者,犯故意妄语罪。诸大德,佛陀说故意妄语罪是证悟的障碍。”



第五章:现代的方法



现在,比丘有很多方法能储积与使用大量金钱。如果你是比丘,你会在不同的佛寺遇到不同的方法,但大多数并没有依照圣典中所订立的程序。最好避免这些有问题、不可靠的作法,而遵循圣典中所指示的步骤来实行。

举例而言,圣典中并没有教导比丘在居士要供养金钱时,指示居士如何供养如法的必需品。圣典中教导说:当钱是以“要供养给比丘”的不清净动机被传送时,比丘不应指出净人。没有任何方法能使供养金钱成为如法,金钱绝不可能属于比丘。比丘不能指示如何使用必需品基金里的钱,而只能要求必需品。这些要点相当微细,也许是基于缺乏研学,或依循惯例,或受到潜在对金钱的欲望之影响,大部份比丘并不了解这些要点。

然而,不接受金钱的比丘如何取得如法的必需品呢?佛陀允许比丘经由几种方法取得必需品:最容易的方法是向自己的亲戚(有血缘关系的,姻亲不算在内),或已邀请比丘可以向他们要求必需品的居士提出要求。正常情况下,比丘不能向未曾提出邀请,而且不是亲戚的人要求必需品,这样做是邪命。然而,如果比丘生病,他可以向任何人要求医药或食物。此外,如果比丘的袈裟或钵被偷或毁坏,他也可以向任何人要求(见:尼萨耆波逸提第6与21条)。比丘也能要求居士帮忙劳动,或向居士借用工具。他可以要求人从公共水源(如河川或水坝)提水,但他不能向住家要私人拥有的水来喝。比丘也可以从法律所允许,不属任何人所有的荒野取得木材、石头或建筑材料。

一个人要出家为沙弥或比丘之前,可以先安排一笔钱,作为提供他出家后的必需品之用。这笔钱可由亲戚或朋友保管,并教导他们在他出家之后供养他必需品。新出家的比丘或沙弥可以向持有这笔钱的血亲(有血缘关系的亲戚)要求必需品,但是,如果持钱者是朋友,则必须在这位朋友提出邀请之后,比丘或沙弥才能向他要求必需品,这必须在出家之前事先向朋友解释清楚。

出家后,如果银行里还有他在家时所存的钱,那么他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这些钱做任何的安排。他可以将钱留在银行,直到还俗,而不要在出家期间使用那些钱。或者,他可以将钱送给他的父母、亲戚或朋友,但是不能送给比丘,沙弥或佛寺。

出家后,接受与使用退休金也是不如法的。想要在退休后加入僧团的人,必须在出家之前,将退休金做个妥善的安排。



第六章:在家施主须知



你知道佛陀不允许比丘与沙弥接受金钱吗?

你必定注意到绝大多数的比丘接受并使用金钱,这是导致佛陀的教法衰没的原因之一。借着了解应如何供养佛陀许可的必需品,你能帮助护持佛陀的正法久住。

在这一章里,我们列出了在家人必须谨记的要点,以便能够帮助比丘在不违犯戒律的情况下获得必需品。

1.绝对不可以供养金钱给比丘,只可供养佛陀允许的必需品,像:袈裟、药品、书籍、或车票、船票、机票。如果你不确定比丘需要什么,你可以问他,或邀请他有任何需要时可以向你开口要求。

2.供养比丘必需品的基金可以由净人(为比丘服务的在家人)保管。净人的职责是购买必需品,然后供养给比丘或全寺的僧众。不应问比丘:“我该把这笔钱交给谁?”如果你这样子问,比丘则不被准许说出净人是谁。你应如此问:“尊者,我想供养给您,请问谁是您的净人?”

3.将钱交给净人,并教导他如何做之后,要通知比丘说:“我已经托付了必需品的基金若干元给你的净人,当您需要必需品时,可以向他要求,他会供养必需品给您。”

4.如果你已经知道比丘的净人是谁,你可以直接将钱托付给净人,然后像上述第3条那样通知比丘。

请仔细阅读上述要点,并记住该说的话。上述的步骤是佛陀允许的门答迦许可(Mendaka allowance):

“诸比丘,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将金钱托付给净人,交代他说:‘请用这笔钱供养如法的必需品给这位尊者。’

如是,诸比丘,如来允许诸比丘接受得自那笔钱的如法必需品。

然而,诸比丘,无论如何,如来绝不允许诸比丘接受或寻求金钱。”



结论



关于金钱的戒条解释起来相当复杂,但是实行起来并不困难,比丘必须做的只是拒绝接受金钱而已。真诚遵守戒律的人将在佛法中得到更深的领悟,他们将能体验到持戒的成果,这成果不存在戒条的文字里头,但存在持戒者的内心当中。



中文版后记



在两千多年前,当释迦牟尼佛还在世时,有一天,佛陀告诉弟子们这样的一件事。

“诸位比丘,这已经是相当久远的事了。有一个叫塔萨拉哈的皇族,拥有一个用来报告时间及警报的战鼓,取名为阿能诃战鼓。”

“这个战鼓每天都为城里的人民报告时辰。若遇到急迫事件发生时,士兵们更是大力地将鼓敲击得震耳欲聋,以便让人民做好防备。”

“时光飞快地流逝了,这个簇新的战鼓,慢慢地出现剥落及裂痕。塔萨拉哈皇族见到这个情形,赶快吩咐木匠找新木片将裂痕换补上去。过后当鼓皮再出现剥落及裂痕时,他们也同样地换上新的鼓皮。”

“就这样重复地换了一次又一次,最后,原本的木片及鼓皮都完全被新的木片及鼓皮取代了。”佛陀说到这里,便问弟子们说:

“比丘们,这个阿能诃战鼓还在吗?”

“敬爱的佛陀,战鼓还在呀。”

“它还叫阿能诃战鼓吗?”

“是的,它还是被称为阿能诃战鼓。”

“这个战鼓是不是原来的那个阿能诃战鼓呢?”

“敬爱的佛陀,它已经不是原来的那个阿能诃战鼓,因为所有的木片及鼓皮都被换掉了。”

这时,佛陀才说:“比丘们,同样地,如来所宣说的教理也会在未来出现和阿能诃战鼓一样的情形。到了某个时候,会有一些比丘,因为当时的情势所需或由于个人的贪心、欲望、无明而把佛法一点一滴地换掉、更改,甚至歪曲。最后如来的圣教将会被涂改得面目全非,甚至荡然无存。所剩下来的仍然被称为‘佛教’,但实际上佛陀的教诲已经荡然无存了。”

摘自:《泰文大藏经》



愿佛法长存于世

Buddha sasanam ciram titthatu

编者按:此篇《分文不取》的论述非常重要,佛陀教法的衰没或兴盛与此戒密切相关。我们了解此戒,行持此戒,能护持佛陀的正法久住。在著述中虽提到一些比丘的戒条,然依照律藏的规定,此种解释是在允许范围之内的,不属于向在家众讲述比丘戒条。如《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记》卷十二中云:“所以如来制戒,不约俗人,唯斯一戒,对俗而制,欲使息灭贪竞,兴道相师。记释云:兴道谓令僧成德,相师即使俗归心”。

此《分文不取》作者为南传佛教比丘,在南传的泰国、缅甸等国家,民众有短期出家修持一段时间,,然后还俗的风俗。这些民众与真正出家为僧,终生梵行的比丘不同。故在文中“第五章:现代的方法”中有:

“出家后,如果银行里还有他在家时所存的钱,那么他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这些钱作任何的安排。他可以将钱留在银行,直到还俗,而不要在出家期间使用那些钱。或者,他可以将钱送给他的父母、亲戚或朋友,但是不能送给比丘、沙弥或佛寺。”

因是在俗时的金钱,所以可继续存在银行,但他再无对钱支配使用的权利。即使是短期出家的人也同样得受持此戒。“可以将钱送给他的父母、亲戚或朋友,但是不能送给比丘、沙弥或佛寺。”再次说明比丘、沙弥或佛寺,不得捉持、畜用任何途径、任何来源所得的金钱。对此戒解释还有很多,只要我们牢记:“诸比丘,如来允许诸比丘接受得自那笔钱的如法必需品。然而,诸比丘,无论如何,如来绝不允许诸比丘接受或寻求金钱。”

萨婆多论云:“制此戒有三益:为息诽谤故,为灭斗争故,为成四圣种节俭行故。”

为成高尚僧格,为令众生对佛法生净信心,为息世人讥嫌,为成四圣种(粪扫衣、常乞食、树下坐、腐烂药)之圣行,愿我等僧众努力共行之,在家信众如法护持之,正法必将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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