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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凯法师:戒律对佛教神性形成的影响及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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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3 16:04: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编者按】:2012年6月17日至20日,“第四届海峡论坛·闽台佛教文化交流周”在福建泉州举行。文化交流周上将举行弘一法师纪念馆新馆剪彩仪式,《南山五部》善本再造新闻发布会等一系列活动。通过佛教增强两岸间的文化交流,促进彼此互信互动、互助互融的发展与共荣。期间还专门举办了以“亭亭菊一枝,高标矗劲节——弘一法师·佛教精神·中华文化”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研讨会上南京大学哲学系圣凯法师发表了题为《戒律对佛教神圣性的建构与诠释——宗教社会学的视角》的论文,阐述了戒律对佛教神圣性形成的影响及作用。论文节选内容如下:
佛陀成道五年之内,僧团和合清净,后来逐渐开始制定广戒;在佛陀涅槃前,留下“以戒为师”的最后教诫。从根本上说,佛教是以解脱为根本目标,即是以智慧断除烦恼,从而证入涅槃,所以经常说“慧解脱”。“慧解脱”是追求精神的升华与超越,但是佛陀以戒、定、慧三学作为解脱道的概括。佛陀当年制戒,其目的在于“梵行久住”、“正法久住”,佛教徒修行解脱,佛教能够绵延发展。可见,戒律对佛教徒个人与佛教本身,具有根本上的重要意义。从宗教社会学的视角来看,戒律建构与诠释了佛教的神圣性。
一、僧伽作为“表象”、“中介”、“模范”对佛教神圣性的建构
法国著名宗教社会学家爱弥尔·涂尔干将任何宗教现象分为两个基本范畴:信仰和仪式;同时,他将世界分为两大领域--神圣与世俗,在他看来,信仰、神话、教义和传说,或者作为各种表现,或者作为各种表现体系,不仅表达了神圣事物的性质,也表达了赋予神圣事物的品性和力量,表达了神圣事物之间或神圣事物与凡俗事物之间的关系。仪式是各种行为准则,它们规定了人们在神圣对象面前应该具有怎样的行为举止。另外,涂尔干还提出宗教还有一个与巫术相区别的另一必要特征--教会。因为真正的宗教信仰总是某个特定集体的共同信仰,这个集体不仅宣称效忠于这些信仰,而且还要奉行与这些信仰有关的各种仪式。集体成员不仅以同样的方式来思考有关神圣世界及其与凡俗世界的关系问题,而且还把这些共同观念转变成为共同的实践,从而构成了社会,即人们所谓的教会。但是,巫术缺少这样的共同体。最后,他将宗教定义如下:“宗教是一种与既与众不同、又不可冒犯的神圣事物有关的信仰与仪轨所组成的统一体系,这些信仰与仪轨将所有信奉它们的人结合在一个被称之为‘教会'的道德共同体之内”。所以,宗教首先主张神圣,然后是相对信仰的组织,最后是礼仪(即与信仰相应的实践活动)。所以,笔者常提倡“信仰是一种生活方式”,因为修道的生活表现了信仰,而仪轨则组织了这种信仰,这种灵感可能来自早年学习涂尔干而得到的启示。
但是,无论对宗教是如何定义,神圣是宗教的核心观念之一。佛教作为现存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佛教神圣性的建构便是体现在戒律。同时,从“制度性宗教”出发,佛教是立足于神圣的;在佛教组织内部,教义、仪式、出家僧众象征神圣性,诵经、弘法等宗教活动代表神圣层面。在佛教信仰中,以佛、法、僧“三宝”为中心建构了信仰体系:佛是觉悟者,是教主,确立了佛教的本质和实践,并且对佛教的发展阶段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法是佛陀觉悟后所宣说的教义,是所有觉悟内容、方法等的表达;僧伽则是佛教信仰现实层面的核心,因为它具有宗教上“中介”的作用。在信仰与制度的构成过程中,个人共享佛教信仰,必须依赖一种僧伽的“中介”转化作用,僧伽通过对教义的阐释、信仰的指导,从而将个人的信仰“转移”成佛教的信仰。
所以,僧伽对佛教信仰体系的“中介”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佛教的专家,必须具备正确的佛教信仰,能正确的理解佛教的世界观、人生观等教理学说,由正确的实践修行,而得到深切的、体验的开悟。所以,在经典中,经常以阿罗汉等圣者作为僧伽的代表,即是指佛教的专家。二、民众信仰的指导者,僧伽通过对佛教信仰的理解与实践,具备救渡苦难的教化能力与手段方法,且具有教化意愿,而专心致力于救渡众生的事业。三、正法的延续者,即所谓住持正法,僧伽作为佛教神圣性特征最好的“表象”,僧伽团体的存在,是佛教存在于世的表现。
僧伽对于佛教具有“神圣性”的“表象”作用、信仰体系的“中介”功能,同时,对于信徒具有“模范”的作用。马克思·韦伯提出佛陀是一种“模范型先知”,是通过以身作则的方式,无条件地指示出救赎之道,所以依佛陀教法而建立的僧团则是属于“模范性教团”。在模范性教团之外,还有虔诚的皈依者,他们并非自己走完全部的救赎之道,而是借着证明自己对模范圣者的诚心皈依,以期达到相对而言最佳的救赎状态。所以,僧伽作为信徒的佛教信仰的指导者,必须先具备“模范”作用,才能具有指导的作用。
二、戒律对佛教神圣性的诠释
同时,在佛教信仰中,依韦伯所说“救赎绝对是一凭己力的一种个人成就”,没有任何社会共同体帮得了忙。佛教强调自我解脱,不需要外在的皈依,这是“自皈依”的真正意义。因为,一切解脱的成就,在于内心的神秘主义体验,“明心见性”、“见性成佛”、“即心即佛”无非表达了自性解脱的意义。僧团这种“教团共同体”的出现,在于为修道者提供帮助,监督新的修道者,为比丘提供教化、悔过与赎罪的场所;同时,僧团特别关照僧侣的举止,保持身份的“端正”。
正是因为僧伽担任着“表象”、“中介”、“模范”的重要作用,因此僧伽身份的“端正”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这涉及到佛教信仰的“表达力”与佛教的“生命力”问题。所以,佛陀依“梵行久住”、“正法久住”的目的,制定戒律。“如来戒律,布在世间,若能遵用,足相纲理”。戒律成为佛陀“人格化”的法律,成为保证僧团和合、安乐、清净的源泉,亦成为僧人的行为规范与僧团组织的运作制度。于是,在佛教信仰落实于世间的“表达”,僧伽以其“表象”、“中介”、“模范”的三大功能,成为佛教神圣性的最主要“表达”;戒律则是僧伽神圣性的“保证”;寺院成为神圣性表达的“空间”。这样,僧伽、戒律、寺院,成为佛教作为“制度性宗教”的基本内涵。
僧伽作为“中介”与“模范”,成为佛教的象征与表象,僧伽的信仰、道德、宗教知识等,直接影响了佛教对社会的制约能力。所以,僧伽的“非法行为”,必将障碍个人解脱,影响僧团“共同体”的形象,于是降低佛教的神圣性。所以,戒律作为佛教神圣性的“保证”,在佛教建构神圣的价值体系中,具有核心的价值。
从佛陀制定戒律开始,至中国的高僧大德,对戒律的“保证”作用,都具有清醒的认识,所以才会不断提倡“以戒为师”,戒幢高树,以期达成正法久住的目的。
三、神圣与世俗的“交融”与“张力”
戒律能够保证佛教的神圣性,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今天的持戒环境,才能对提倡“以戒为师”的困难有清楚的认识。
“神圣”与“世俗”的分际是困难的,二者常常杂揉,神圣中有世俗的行踪,世俗中有神圣的因子;二者互相合作,或相互冲突,于是展现了宗教现象的复杂性。在当前经济发展的社会中,许多事物都逃避不了经济逻辑的掌控,确实象亚当·斯密所说的“无形的手”。佛教团体或僧伽从内心或本质上建立一套神圣的价值体系,但是现实存续的考量,必须借助种种世俗的逻辑,确保自身在社会中的“价值”与“地位”。因此,在宗教组织日益朝大型化发展时,必须采用社会的主流价值,证明自身作为神圣性存在的地位。这种神圣和世俗必然交揉在佛教寺院的发展过程中,都表现神圣与世俗的“交融”和“张力”。
佛教在21世纪信息化、知识化的传播过程中,在政府不断强调“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的号召下,势必更积极地介入世俗社会,一方面善用大众传播媒体的力量,目前遍地开花的佛教网站,台湾的佛教电视台,以这些工具来弘扬佛法、宣传理念,增加自己的“能见度”,提升在社会中的“声望”;另一方面,亦会积极从事世俗性的事业,如医院、慈善、社会福利、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必将发现佛教的“声影”。世俗性事业的增加,其目的在于增加社会大众对佛教神圣性的“制度性信任”。但是,其反面效果,在功利主义思想的推动下,有可能导致社会大众从对“神圣性”的关注,转移到“世俗性事业”的关注。于是,对“以戒为师”的提倡必将造成很大的困难。
当然,在日益世俗化的社会中,佛教的神圣性也连带相当不稳定,提倡“以戒为师”,这是巩固佛教神圣性的最佳手段。在“全球化”与“后现代”的背景中,佛教的走向无疑是“多元化”与“开放性”,神圣与世俗、传统与现代、保守与自由等张力都影响了社会大众对佛教的不同诉求,于是对传统的改革、重新建构与创造性诠释,成为佛教发展的重要问题。http://fo.ifeng.com/special/haixialuntan/nanshanlvzong/detail_2012_06/15/15334708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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