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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须出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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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5 09:30: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月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日前发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

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日前签署命令,发布该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办法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2、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3、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4、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5、政府资助;6、其他合法收入。
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捐赠的是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按照规定及时入账。此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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