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州白衣智证 发表于 2014-12-27 11:24:30

辛卯年黄梅四祖寺受菩萨戒记之06.恭听明一法师讲戒

 (本文为2011年受戒归来所作,共七篇。以自己的心路历程和体会,分享给各位师兄,以期能做些参考。)


 四祖寺传授菩萨戒,以前好像是净慧长老负责讲戒,这次是明一法师主持。明一法师,如果忽略其僧人的打扮,很有大学教授的风采,而且根据我的观察,他以前是戴眼镜的,现在不戴,所以眼部看起来有点怪怪的。

  在上午的听法师讲戒的过程中,我断续保持着内观觉察,觉察到一些事情,也打了不少妄想,但没有影响听课的效果。所以,我在此记录的,有关法师在戒律方面的讲解,是忠实于原话的,而其间夹杂着的一些个人看法,有些是当时思考的东西,有些则是后来补充的。

  因为我和武师兄是男众的第一第二位,所以坐在第一排,为了显示威仪,开始的时候,都是很正规的坐姿,正襟危坐,海青的后摆搭在椅背上,背离靠背,双脚分与肩宽,上身挺直,双手结禅定印于腹部,眼观鼻,鼻观心。但很遗憾,没多久,我就坚持不下来,先是眼睛不再保持眼帘低垂,看着明一法师,接着因为挺直上身挺累的,就靠着椅背了,禅定印也改为插手。武师兄比我稍微好一些,多坚持了几分钟。期间,由于有点发困,我不时狠掐自己大腿内侧,以此强打精神,同时心中也感到惭愧。

  早上讲解六重戒,在一开始,明一法师就强调了佛门的戒律是以法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随着时代的变迁,因为国法在变化,相应的戒律在其根本精神不动摇的基础上,内容也在随之增减,不能拘泥于文字上的戒条。(当然,我们这些讨论都是针对在家人的戒律,这点要事先说明。)

  比如说,对戒律有点了解的人可能知道,按文字记载,嫖娼之后按价给钱就不算犯邪淫戒。佛陀制定这条戒律,是根据当时印度的国情而来的,当时印度允许有娼妓业,有偿嫖娼不犯国法。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目前中国有法律规定不允许嫖娼,所以受了佛门戒律的居士去嫖娼就犯邪淫戒。

  还有,古时候允许男人纳妾,所以那个时候纳妾是正常的,不犯戒。而目前中国的法律是一夫一妻制,不允许包二奶,所以居士有小三就是犯邪淫,而且是犯大邪淫戒。同样的,如果在某个法律法允许一夫多妻制的国家,那里的佛门居士有多个妻子,也不算犯戒。

  还有酒戒,以前就是指不能饮酒,现在这个“酒”除了指酒类,还包含烟草、麻醉品及毒品等,能让人上瘾的东西。不过这点,很容易被人选择性忽略。在受戒期间,就碰到几位师兄偷偷跑到后山去抽烟,和他们聊天,他们认为抽烟不犯戒,但有损佛子的形象,是犯威仪。

  明一法师在讲解的时候,特别举了个例子,即遇到战争,应国家号召参加战斗而杀人,不算犯戒,没有戒罪。说句实话,这个例子,我有些不同看法,因为我觉得,这个不算破戒还有理由,但不算犯戒,那好像有点说不过去。我的看法是,如果依照戒文来看,故意杀人是破戒,不可忏悔的,而应征参兵为保家卫国杀敌人,不算破戒,是可忏悔的。

  这里要说一下戒罪和报应的区别,否则很多人可能会误解,因为有时候我们将“没有戒罪”’误解为“没有罪过”。我们受戒之后,就会有戒体,持戒则有持戒的利益福报,犯戒则有犯戒的罪过。但不管是持戒是犯戒,都是在落因果的,换句话说,都是要受报应的。

  比如说,“方便妄语”,为了救人或是为了正义的事情而说了谎话,这个不犯戒,但这个说谎本身落下的因果,还是需要去承担的。

  回归正传,如此看来,按法师的讲解,应国家号召而参加战争杀了人,不犯杀戒,不算杀生,但是这个杀人的因果是逃不了的,该怎么着还是得怎么着。菩萨杀人,也入地狱,但因为菩萨是怀着慈悲心而舍生取义地杀人,所以他在承受杀生的果报之后,又转生天界,享受福报。功过不可相抵,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分分明明,功不唐捐。

  最后说一下,因为菩萨戒比五戒更严格一些,在戒文中明显规定连蚊子都不可杀,所以法师要求我们先把自己住处环境搞好,从根本上杜绝蚊虫的出现。如果要是还有蚊虫叮咬,不可打杀,要么布施一回,让蚊虫也饱餐一顿,要么就吹口气,让蚊虫自己飞开。

  法师开示说,受戒后,得上品戒的人,看到蚊虫叮咬不会升起杀心,只是有慈悲心;得中品戒的人,看到蚊虫叮咬,会因习气作用(即习惯性动作)而想打杀,但因戒体作用,会警觉到打杀的行为;得下品戒的人,会毫无顾虑地顺手打杀,然后才发现不应该这么做或是根本不能当即发现。

  法师还介绍了一首偈子,是出家人为了护生而念诵的,出家人每天早上起床后就先念这首偈子:

从朝寅旦直至暮,
一切众生自回护,
若于足下丧身形,
愿汝即时生净土。

  南无药师琉璃光如来





  明州菩萨戒子吴智证作于北京碧落居

  20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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